出处:元·无名氏《盆儿鬼》第二折:“我在这瓦窑居住,做些本份生涯,何曾明火执仗 ,无非赤手求财。”
宣布罪状,遣责或声讨。
明:点明;执:拿着;仗:兵器。点着火把,拿着武器。形容公开抢劫或肆无忌惮地干坏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