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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国家心理咨询师”及“心理健康辅导员”面授认证培训班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教育局、局属各学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若干意见》和《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精神,全面提高乌鲁木齐地区心理健康教育的质量,促进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向专业化方向发展。经教育局研究决定,在我市开展国家心理咨询师和心理健康辅导员的面授认证培训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一)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专兼职教师。

(二)中小学校医、卫生保健教师。

(三)中小学少先队辅导员、团干部、德育工作人员及班主任、任课教师或校外辅导员。

二、资格证书

(一)心理健康辅导员:经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通过统一鉴定考试,由团中央办公厅、全国少工委办公室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颁发《心理健康辅导员资格证书》、《心理健康辅导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书》。

(二)心理咨询师三级:经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通过全国统一考试,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术鉴定中心颁发《国家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三级证书》。

(三)心理咨询师二级:经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通过全国统一考试,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术鉴定中心颁发《国家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二级证书》。

三、要求

(一)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关系着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学生素质的全面发展,教师队伍的建设关系着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质量。因此,各学校要对此次心理咨询师及心理健康辅导员的培训给予高度重视,积极选派和动员教师参加培训。

(二)要积极落实市教育局相关会议精神,全市学校按照36个教学班规模的完全中学成立相对独立的心理健康教育研究室(组),至少配备一名心理咨询师(二级)、一名心理咨询师(三级)和心理辅导员;36个教学班以下规模的中学建立心理辅导室,要配备一名心理咨询师(三级)或一名心理健康教育咨询资质的教师和一名心理健康辅导员;小学至少要配备一名心理健康辅导员的标准配备和培训专兼职心理健康教师。

(三)学校积极做好推荐参加培训教师的工作安排,保证学习培训的正常进行。

四、报销政策

凡学校推荐参加培训(2004年后),经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国家资格认证证书的教师,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费用的1/23/4给予报销。

五、报名事宜

本人申请,单位审核推荐(附表)。报名时须持单位推荐证明、1寸和2寸照片各三张、身份证复印件1份、学历证复印件2份、职称证复印件2份。个人自愿参加培训的,可单独报名。

报名地点:乌市教育研究中心健康教育教研室512513室。

报名时间:2008218日—229

联 系 人:乔万成  徐春霞

联系电话:2554852  2506383

 

附件1、乌鲁木齐市心理咨询师及心理健康辅导员培训报名表

2、承办机构简介及培训安排

 

 

 

乌鲁木齐市教育研究中心

            乌鲁木齐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研究会

                           2008129

相关附件:

心理咨询师及心理健康辅导员培训报名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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