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县、各区教育局,各中学:
为不断规范我市初中招生管理工作,确保初中招生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提高招生工作透明度,认真做好2008年初中招生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8年全市国办初中学校的招生工作在市教育局的统一安排和指导下进行。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市教育局下达的初中招生计划,按照统一的招生程序和办法,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内,具体负责国办初中学校招生工作。
为加强对国办初中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初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各初中学校要成立以校长为组长,书记和纪检委员参加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校的初中招生工作,集体研究学校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招生工作坚持民、汉语系招生同步进行。请各学校于7月14日前上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和《2008年普通中学招生学校工作人员登记表》(附件1)。
二、国办初中招生工作严格按照《乌鲁木齐市全日制初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有关 “三号统一”的要求进行。坚持初中招生与学籍注册同步进行。没有取得录取编号的学生,不能注册初中学籍,不能在所在学校参加中考,不能发放所在学校的初中毕业证。
三、初中学生收费严格实行“一费制”标准。各校要严格按照《关于规范我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政策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07〕1836号)文件执行。外地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按《乌鲁木齐市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实施意见》(乌政办〔2006〕31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四、为规范我市初级中学招生工作,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的预录学生,需认真填写《2008年初级中学预录学生名单》(附件2),并于7月16日前上报基础教育处,否则不予录取。根据市委分管领导的明确要求,凡擅自招生录取的学校,凡擅自扩大招生班额的学校,视情节在教育系统内部通报批评,对学校实行综合评估一票否决,并追究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2008年普通中学招生学校工作人员登记表(表样)
学校名称(盖章): 校长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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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姓 名 |
性别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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