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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08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定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教育局,局属各学校,: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08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定》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报考中等职业学校的应届初中毕业生,需参加乌鲁木齐市组织的高中招生统一考试。应届初中毕业生凭升学成绩单和初中毕业证书,由所在毕业学校统一组织到乌鲁木齐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报名或直接到招生学校报名。

历届初中毕业生凭毕业证书和毕业当年的升学成绩单到乌鲁木齐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或各招生学校报名。

高中应届和往届毕业生凭毕业成绩到乌鲁木齐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或各招生学校报名。

二、考生填报中央、自治区所属中等职业学校和外省区中等职业学校,跨地区招生的中等职业学校的应以《新疆招生与考试》公布的招生计划数和学校、专业代码为准,亦可点击登陆新疆招生网(网址:http://www.xjzs.edu.cn)查询

乌鲁木齐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根据各学校统计的报名人数,给考生下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报考登记表》(材料袋)、《考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查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报名信息卡》。考生应按规定内容如实填涂有关表卡,在规定的时间内上交所在学校,由所在学校统一上交乌鲁木齐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招生科。

各中学和有关学校应于714 18日将考生报考材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报考登记表》(材料袋)、《考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查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报名信息卡》)上报乌鲁木齐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招生科。乌鲁木齐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招生科负责建立考生的档案材料,录取时向招生学校提供准确、真实的考生信息。

乌鲁木齐市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按照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的统一要求,负责建立乌鲁木齐市考生的报名信息库、志愿信息库和成绩库,并按规定时间上报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三、中央、自治区所属中等职业学校和外省区中等职业学校,跨地区招生的中等职业学校的录取工作均由自治区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七月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08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定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我区2008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职业教育的重要指示,贯彻落实全国和全区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的精神,总结经验,进一步明确目标和任务,全力以赴完成我区中等职业教育招生的任务。

二、报考中等职业学校的应届初中毕业生需参加自治区组织的初中毕业升学统一考试。应届初中毕业生凭升学成绩单和初中毕业证书,由所在毕业学校统一组织到各地、州、市招生办公室报名或到招生学校报名。

历届初中毕业生凭毕业证书和毕业当年的升学成绩单到各地、州、市招生办公室或各招生学校报名。

高中应届和往届毕业生凭毕业成绩到各地、州、市招生办公室或各招生学校报名。

各地、州、市招生办公室给考生下发由自治区招生办公室配发的《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登记表》(材料袋)、《政审表》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报名信息卡》。各地州、市招生办公室负责建立考生的档案材料,建立本地区的考生报名信息库。

四、考生填报志愿应以《新疆招生与考试》公布的招生计划数和学校、专业代码为准,亦可点击登陆新疆招生网(网址:http://www.xjzs.edu.cn)查询。考生应按规定内容如实填涂有关表卡,在规定的时间内上交所在学校,由所在学校统一上交各地、州、市招生办公室。

五、中央、自治区所属中等职业学校和外省区中等职业学校,跨地区招生的中等职业学校的录取工作均由自治区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录取时间、地点及有关事宜将另文通知。地区所属中等职业学校的录取工作,由各地、州、市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六、集中录取期间,各地州、市招生办公室要保证给中等职业学校提供准确的考生信息和档案。各中等职业学校须按时、按要求提取各地州、市招生办公室的考生档案。

七、各地州、市招生办公室和各中等职业学校要加大招生工作的宣传力度,要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国家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向广大学生和家长提供全面详细的招生信息,以吸引更多的愿意接受职业教育的青少年学生就读中等职业学校。

八、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可分春、秋两季实施。春季招生可在每年11日—430期间进行,秋季招生可在每年51---931日期间进行,在上述招生时间段内可多次补录。春、秋两季招生结束后,可在30个工作日内,按照管理权限将学生信息准确地报自治区及各地(州、市)招生办公室和自治区教育厅注册备案。公安、医学、师范、语言类中等职业学校以及其它中等职业学校的上述专业,必须按照自治区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

九、中等职业学校招收未升学普通高中毕业生接受1-2年教育的,纳入自治区年度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和年度招生统计范围。学生学习期满考核通过后,可按规定核发中等职业教育学历证书。

十、认真贯彻《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办好五年制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几点意见》(教职成[2002]2号)精神,严格招生专业,严格控制招生规模,规范招生行为。中等职业学校不得单独举办五年制高职教育。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招收初中毕业生,实行五年一贯制,须按照自治区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从参加当年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的考生中择优录取,并在录取当年按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的要求注册备案,三年后按有关规定纳入高等教育学籍管理范畴,按照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实施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要求,“五年一贯制”高职毕业时,学生原则上不得超过22周岁。凡自治区所属中等职业学校与内地高等职业技术学院联合举办五年一贯制的,应由内地高等职业技术学院落实五年一贯制招生计划后,方可开展招生。

十一、考生的政治思想品德考核按有关规定执行。应届初中毕业生由所在学校负责,其他考生由考生所在单位负责。

十二、体格检查工作待新生入学后,由学校统一组织体检,对体检不合格者应按规定退回。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意见的通知》执行。在体检项目中有特殊要求的学校或专业,须在入学通知书上注明。

十三、中等职业学校的报考费,应按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教育厅联合下发的新教计字[1998]32号文件规定执行,并按实际报到人数交纳。

十四、未经过教育行政部门公示的中等职业学校不得招生;任何学校不得委托任何个人或中介机构组织参与招生。中等职业学校不得与非学历教育机构联合或合作举办学历教育班。各中等职业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实行有偿招生。对扰乱招生秩序、非法办学、非法招生、有偿招生的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五、本《通知》未尽事宜按自治区有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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