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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乌鲁木齐市委、市政府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进一步完善中小学贫困学生助学金制度,切实保证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落实和完善中小学贫困学生助学金制度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助学金经费来源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和教育管理体制,实行以地方为主、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办法,市教育局及各区(县)教育局都要设立中小学贫困学生助学金专款。助学金经费来源渠道:财政拨款、学校预算外资金收入的5%,并广泛吸收社会各界捐款和资助。
二、助学金的管理
市中小学贫困学生助学金由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自治区教育厅专项安排的助学金经费,由市教育局根据区(县)教育局、局属学校上报的特困生名单及申请的助学金经费,及时下达给各区(县)教育局及局属学校。从各学校提取的不低于预算外收入5%的特困生助学金,由各区(县)财政部门
根据各区(县)教育部门或学校提出的使用方案,经审核后将专项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各区(县)教育部门。各区(县)教育部门根据核准后的学生名单和数额,将贫困学生生活费、课本费拨给学校。
三、助学金的发放对象及用途助学金的发放对象,主要用于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及教育部门办的特殊教育学校中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负担课本费、寄宿生生活费而未入学和可能辍学的贫困学生。
助学金的用途,主要用于补助贫困,学生课本费以及寄宿制学校贫困学生生活费。助学金原则上集中分配到校,不直接发给学生本人。
四、助学金的补助标准:助学金补助标准:普通中小学贫困学生的课本费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学尊55元,初中每生每学年100元。寄宿制中小学贫困生活补助费每生每学年300元。各区(县)教育局可根据学生的贫困状况不同设立不同等级的助学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可酌情全额补助或部分补助。特殊教育学校贫困学生课本费和生活费可予以适当补助。
五、助学金的评定和发放
助学金依照民主、公平、公开原则,每学年评定一次。
评定程序为:首先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出具家庭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有关本人家庭经济情况的证明材料;
经班主任、任课教师及学生代表评议学生在校期闻(至少一个学期)及上一学年度的实际生活状况,符合条件者上报学校。局属学校贫困学生由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核后报市教育局基教处审批执行。各区(县)所属学校由校领导集体研究确定后,将享受助学金的学生名单和等级上报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学校确定的享受助学金贫困生的名单及金额,必须通过适当的渠道.、适当的方式给予公布,增强透明度。
发放程序:各区(县)教育局将市教育局安排下达的贫困学生助学金和本区(县)安排的贫困学生助学金分配到学校,学校根据各区(县)教育部门审批的资金数额和确定享受助学金的学生名单,及时发放。发放工作结束后,各区(县)教育部门将享受助学金的学生名单报市教育局、财政部门备案。
六、学校应及时办理助学金发放事项,确保贫困学生及时入学及时用书,不得因助学金发放的延误影响贫困学生入学就读。
七、各区(县)教育局应加强对助学金的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务和审计制度,确保助学金专款专用,及时拨付,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如发现挪用、挤占助学金专项经费,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将停拨该区(县)或该校的助学金专款,并追究有关当事人和领导责任。
八、各区(县)教育部门要高度重视高中阶段贫困学生的资助问题,各区(县)教育部门应积极筹集资金,通过建立助学金和奖学金制度予以解决。
九、凡特困生已向户籍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就学求助申请,并按规定享受就学补助者,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助学金。
十、各区(县)教育部门要大力宣传助学金制度,使国家资助困难学生的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户晓,以推动助学金制度的顺利实施。
十一、各区(县)教育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备案。
十、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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